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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版权保护的双重标准
美国版权法很严苛。
吉密-汤姆斯,一个两个孩子的单身母亲,
被判下载24首歌曲,罚款22万美元。
凯文-克基尔,一个歌迷,在其博客上
登出了几首歌。被FBI逮捕。
如果个人起诉大公司侵权又如何??
法官会怎么办??
版权法很严苛?不是吗?真的吗?
看看这个中国人起诉太阳公司的案子就知道了
2004年3月2日,太阳个公司的一个主管在邮件中写到:
迈克尔,我们已经超过该软件的许可限制
显然我们没有监督软件使用和发布情况。
2004年3月15日,SUN的另一主管写道:
我们或者需要停止,或者要购买许可。
该软件嵌入在我们的产品里面。
太阳公司内部文件显示
该软件的拷贝没有任何控制,已经多年了。
2005年6月28日,一个太阳公司主管写到:
报告显示的软件使用数量会给你带来麻烦的。
我们只购买了两千个许可的权利。
你们必须购买更多的许可,否则就侵权了。
SUN还给其它公司无限制使用权。
这种无限制许可让其他公司无限制拷贝。
但是SUN隐瞒了这个事实。
中国人把这些证据全部递交给了旧金山联邦法院。
但是法官却把这些证据完全忽略。
而是作出下列判决:
一个许可只允许一个用户在一台机器上
使用软件,这不是限制用户如何使用软件
因此,被告没有侵权。
接着,法庭判决中国人赔偿巨额律师费。
要求法院不要欺诈!
要求尊重事实!
对邪恶说不!
要求正义!!